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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检察院细查案件线索 挖出涉恶团伙

2019-07-17 15:47:58 来源:廊坊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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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某以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并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时认定,被告人金某、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特征,遂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8年12月13日,霸州市公安局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接手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该案当中金某等人多次犯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其住所地附近,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且犯罪罪名集中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名,与恶势力违法犯罪多发罪名高度重合,符合涉恶犯罪相关规定,遂加大了对该案的审查力度。

在对已有案件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后,听取了相关被害人的意见,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发现受害人提到的两起案件事实中具有强迫交易情节。虽然犯罪嫌疑人金某对此没有供述,但是,发现此重大线索后,办案检察官迅速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侦查人员围绕受害人提供的强迫交易事实调取包括原始单据、银行交易记录在内的相关书面记录,通过补充相关证据,金某、金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确凿无疑,在起诉时追加了强迫交易罪相关事实及罪名。

同时,对本案涉及的其他人员,尤其是在逃人员,我院要求侦查机关加大力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到案追诉。其中一名在逃人员王某某在2019年1月3日到案后,侦查机关将其单独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王某某不仅参与了侦查机关认定的其与金某共同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犯罪,同时,王某某还参与了与金某、金某某、王某某(在逃)等人寻衅滋事犯罪。虽然王某某拒不供认,但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王某某参与了此次寻衅滋事犯罪。本院认为,王某某作为金某、金某某恶势力团伙成员,不宜分案处理,应当与金某、金某某一起接受审判。本院依法将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与金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并案起诉,并依法追加王某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于是一个以金某为首的涉恶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金某长期与其叔金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该团伙以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勒索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金某、金某某为首,主要成员王某某、王某某(在逃)等相对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符合两高一部关于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的规定。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讯员 冯志 汪燕青 记者 杨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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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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